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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07:15 304

刘某、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程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鄂02民终10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1。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程某1、肖某、程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0)鄂022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程某1、肖某、程某2返还其1000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程某1、肖某、程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其是被媒人安排按阳新
  当地风俗上门第一次见面给付的10000元见面礼,并非因与程某2恋爱主动赠与。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见面礼属于广义的彩礼,程某2在一审中也亲口承认10000元是见面礼不是一般赠与。其与程某2于2020年7月5日第一次见面并加微信,次日因出现矛盾被程某2删除微信,因二人异地,并未正式交往。其给付见面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过程受到程某2父母、弟弟和媒人的见证,现在其目的不能实现,程某1、肖某、程某2应向其返还见面礼。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程某1辩称,刘某所说不是事实。刘某在一审时说10000元是彩礼,现在又说是见面礼,根据其当地风俗,没有订婚前男方给予女方的东西都属于赠与,不属于彩礼或见面礼,且只有在女方退男方的情况下,才会将所有东西退还给男方,若男方退女方,则所有东西都不退还。因为刘某先和媒人说程某2不好看,要退钱,程某2很生气才删了刘某的微信。刘某的行为导致程某2名声受损,无法上班,精神也受到了影响,刘某应该赔偿程某2的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
  肖某、程某2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程某1、肖某、程某2返还其彩礼10000元;2、由程某1、肖某、程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与程某2经人介绍相识,2020
  年7月5日刘某按农村风俗到程某2家上门。当日,刘某给付程某1、肖某、程某2现金10000元及15年白云边酒一提、黄鹤楼硬珍香烟一条。后刘某与程某2因故分手,刘某就彩礼返还与程某1、肖某、程某2多次协商未果,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指男女双方在婚约期间或结婚之前,男方本人或男方家庭给予女方本人或女方家庭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彩礼给付具有很强的目的性,即缔结婚姻;其给付对象有很强的指向性,即女方或女方家庭。本案中刘某与程某2经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刘某在交往过程中给付程某1、肖某、程某2的财物,系为双方日后恋爱关系更好的发展而给付财物,并非是基于缔结婚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属于恋爱中的一般赠与,同时上述财物的给付并未超出合理范围,程某1、肖某、程某2无须向刘某返还,故对刘某要求程某1、肖某、程某2返还彩礼10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供足以改变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新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属实,本
  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首次见面给付的红包是否应当认定为彩礼。彩礼,一般是指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由男方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红包,彩礼给付一般为现金给付,并伴有双方近亲属见面协商婚礼事宜等其他情节。但对于彩礼的界定,需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及金额大小来确定。本案中,刘某按媒人指示给付程某210000元见面礼,从心理上来说有着与程某2缔结婚姻的期待,带有十分明确的目的,不同于自由恋爱过程中的一般赠与。刘某与程某2见面后,次日双方就发生矛盾不再交往,考虑到刘某给付的见面礼金额较大,综合来看应认定为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因刘某与程某2交往时间过短,相互影响的可能性较小,无需考虑双方的过错责任,故不存在损害赔偿。刘某主张程某1、肖某、程某2返还10000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2020)鄂0222民初3354号民事判决主文;
  二、程某1、肖某、程某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刘某1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程某1、肖某、程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胡志刚
审 判 员 乐 莉
审 判 员 南又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琪
书 记 员 熊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