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1、秦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1、秦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24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2。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经奇,周口市淮阳区鸿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1、秦某、刘某2因与被上诉人孙某1、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对于上诉人返还彩礼及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603民初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1、秦某、刘某2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陈晓军
审 判 员 胡体兵
审 判 员 杜文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译元
书 记 员 王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