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罗某、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10民终11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昌亮,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湖南星河(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罗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1民初1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某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罗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罗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元,减半收取664元,由上诉人罗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九香
审判员 许斌海
审判员 雷金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孙宝乐
书记员唐旭超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