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施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潘某、施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1民终959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施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潘某因与被上诉人施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0123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二审上诉人诉称 潘某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其返还彩礼的数额过高,其与施某同居期间,施某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双方同居花销均源于彩礼款,且施某承诺购买三金的款项亦由其垫付,以及踢门槛的钱款不属于彩礼等。
二审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施某负担474元,由潘某负担4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潘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落款
审判长 孙 硕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万柳
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