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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某1、古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11:04 299

司某1、古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某1、古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211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司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鹤,河南亚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厂,河南卿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司某2。
  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司某1因与被上诉人古某及原审被告王某、司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5民初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司某1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或者改判一审民事判决书,驳回古某的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决古某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支出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司某1与古某经媒人介绍认识,按照当地风俗古某向司某1支付彩礼。司某1接受彩礼后就到古某家中生活,虽然未领取结婚证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了同居关系,在古某方及司某1方均认定双方系夫妻关系。支付彩礼系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赠与方与接受方在一块共同生活就已经达到了赠与方的逾期目的,对于彩礼不应当返还。本案中司某1与古某在一块共同生活时间比较长,一审并未对在一块生活的时间的予以认定,并且司某1与古某生活期间已有身孕,由于古某的原因,司某1在医院做了XXX,期间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古某对此不予理会导致司某1的身心受到极大的刺激,按照农村风俗怀有身孕并流产的女方应当在男方家生活,男方家人对女方的怀孕不予理睬,由于司某1无法挣钱只能用古某交付的彩礼予以看病。双方经过媒人介绍认识并于2019年12月14日通过媒人之手交给司某188000元,并不是一审陈述的188000元,虽然古某有录音予以证明,但是该188000元包含有从2019年12月14日订媒以后向司某1家中送的物品,由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应由相互的开销,不能将司某1在古某家中生活期间,古某家中全部开销都算在司某1身上,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情况,由于一审对该事实并未予以认定,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古某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司某1诉状中所述的不符合客观事实。双方没有长期共同生活,对于司某1所述的因怀孕流产花费大量金钱,司某1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因此司某1的上诉请求不应当得到支持。
  司某2、王某述称,2019年司某1与古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2月份向司某1交付彩礼,双方自从订婚以后司某1就到古某家中生活并将交付的彩礼带至古某家中,并用该笔钱生活消费。两人在一起生活半年之久,古某导致司某1怀孕,虽未举办婚礼及领取结婚证,男方将女方带至家中一块生活,在女方怀孕期间,男方多次找其他女人乱搞关系,在女方怀孕期间不但不听女方的劝告反而对女方拳打脚踢,导致女方流产。在女方做小月子期间,男方不但不照顾女方,反而将女方赶出自己家门叫女方无处安身,在兰考县考城镇秦兴中医院做完流产后,自己只能找个宾馆居住,在住院期间女方花费大量医药费,以及住宿费用。在女方身体尚未全部恢复的情况下男方多次到女方家中吵闹,要求将男方给女方的彩礼退还。关于彩礼多少的问题,司某2、王某并不知情,是媒人将钱交给了司某1,司某1并没有将钱给司某2、王某。司某1陈述所收到的彩礼只有88000元,且已带至古某家中,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请求二审法院撤一审判决,驳回古某的诉求。
原告诉称  古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司某1、司某2、王某返还古某彩礼等共计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司某1、司某2、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古某、司某1双方经媒人介绍相识,2019年12月14日按照农村风俗订婚,订婚当天古某给付司某1188000元彩礼,司某1当天按照习俗返还8000元,实收180000元。2020年8月双方分手,此后双方一直因为彩礼争执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月19日,古某具状要求司某1、司某2、王某返还彩礼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三)……”也就是说婚约当事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古某与司某1经人介绍订婚,后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司某1婚约彩礼188000元,当天按照农村习俗返还8000元,实收180000元,有2019年12月13日古某父亲古某某在银行取款凭证,古某父母分别与媒人王玉玲、王某的通话录音,以及古振通与司世宏的通话录音,均能互相印证2019年12月14日古某给付司某1的彩礼为188000元,结合双方当庭陈述及当地农村订婚给付彩礼的习俗,认定古某给予司某1188000元彩礼的事实,当天返还8000元,当日实际给付彩礼180000元,对此法院予以确认。对古某主张司某2、王某系司某1父母,应对此婚约彩礼负连带责任的请求,因古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司某2、王某接受该彩礼,故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司某1辩称其与古某订婚期间同居以及流产的事实,还有彩礼也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完了,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同居生活及流产的事实,以及共同生活期间有大额的费用支出,因无事实依据且不符常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实际,对古某要求司某1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返还108000元。对其过高部分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司某1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返还给古某彩礼108000元;二、驳回古某对司某2、王某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古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2470元,由古某承担720元,司某1承担1750元。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于司某1称其与古某订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并致司某1怀孕,后流产,彩礼88000元已消费完,不应再退还的上诉意见,司某1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依据古某所提供的证据认定彩礼为180000元,判决司某1退还108000元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司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司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