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终244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苏061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顾晓威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曹 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