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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11:48 299

吴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与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6民终244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0)0612民初765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某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顾晓威
审判员 卢 丽
审判员 曹 璐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佳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