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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某与柯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12:07 312

星某与柯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星某与柯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8民申27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星某。
  委托讼代理人:星金生(系星某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庆,吉林柴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星某因与被申请人柯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吉08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星某申请再审称,1.请求依法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8民终1419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判令柯某返还彩礼款26万元;3.请求判令柯某依法承担诉讼费用及其各项费用。理由:柯某向星某出具了索要26万元彩礼的书面证明,该书面证明完全是柯某自愿,星某不存在胁迫行为,该书面证明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应当返还星某26万元彩礼款。二审法院判令返还彩礼款4万元,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柯某提交意见称,1.星某分二次给柯某彩礼共计8万元,2019年5月12日给4万元、2019年7月22日给付4万元,当时有双方介绍人在场。2.柯某出具的26万元的条,当时是星某父亲不让柯某回家,受到胁迫时出具的,该条中有8万元是彩礼款,其中有18万元的购楼款,购买楼房后,落在星某名下,当天在出条前,柯某已经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有派出所出警录像,证明柯某出具该条是受到胁迫,所以证据是虚假的,不是柯某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作为证据。综上,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依法维持二审,驳回星某的再审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柯某出具的26万元彩礼款的书面证明,柯某提出系受到到胁迫而出具,并有报案视频加以证明,根据派出所民警出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看,星某父亲有要求柯某书写收到彩礼款的内容、承诺如果不与星某过,要将彩礼款全部返还、不让柯某离开星家的语言和行为,民警在现场长达几个小时,双方一直处于僵持状态,柯某书写“书面说明”的过程没有视频显示。星某应当就其主张的26万元彩礼款的来源、支付过程和支付方式进行举证,对于其中的22万元彩礼款,在原审及再审申请中均未能予以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柯某主张星某向其分两次支付8万元彩礼款的事实,原审中有双方介绍人出庭证实,可以认定。柯某实际收取彩礼款8万元,扣除实际花销33936.60元,二审判令其返还星某4万元合理合法。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星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苏 波
审判员 吴金研
审判员 葛 浩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