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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1、张某2等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15:08 321

张某1、张某2等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1、张某2等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0民终840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张某1之子)。
  以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甘肃周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赵某1之弟)。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某1、张某2与被上诉人赵某1、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合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2及张某1、张某2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赵某1、赵某2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某1、张某2上诉请求:撤销合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1024民初548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
  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赵某1、赵某2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份,张某2和赵某1经人介绍认识,于2018年5月份在李宏福(张某2舅舅)、王城(赵某1小姨夫)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张某2、张某1给付赵某2彩礼38000元,2018年5月17日在李宏福(张某2舅舅)在场的情况下,张某2、张某1给付赵某2彩礼90000元,2018年6月1日张某2、张某1又给付赵某112000元,共计给付赵某1、赵某2彩礼140000元。张某2与赵某12018年6月1日举办结婚仪式,2018年7月3日双方在海南省三亚市××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8月14日赵某1便从海南返回庆阳。张某2和赵某12020年经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实际双方共同生活时间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14日不足两个月时间。一审判决认定彩礼为128000元及张某2和赵某1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一年错误。张某2从结婚登记之日起实际与赵某1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且在登记结婚后张某2不断主张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审理中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的指导意见》,赵某1实际与张某2共同生活不足两个月,张某2的父母亲均患有重病,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赵某1、赵某2应全额返还彩礼。退一步来讲,纵使不能全额返还,也应依照《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审理中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张某2和赵某1共同生活时间不足半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超过四年,返还80%的彩礼即128000某80%=102400元。根据《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家事案件审理中涉及彩礼返还问题的指导意见》第6条的规定,俗称的
  “兑箱钱”也应当认定为彩礼范畴一并退还。退一步来讲,该笔钱是2018年6月1日婚前张某2父母给予张某2的个人财产,婚后的家庭支出由张某2一人开支,该笔钱不论是张某2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彩礼都应当予以返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赵某1、赵某2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共同生活时间准确。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3.
  “兑箱钱”不是彩礼,一审判决认定正确符合法律规定。4.张某2给付彩礼后又借走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属于民间借贷另行主张,赵某1已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  张某1、张某2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1、赵某2返还彩礼140000元;2.由赵某1、赵某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5月张某2与赵某1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8年7月3日双方在海南省三亚市××区民政和宗教事务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9月份张某2起诉离婚被驳回起诉,2020年5月张某2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2020)甘1024民初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张某2与赵某1离婚,赵某1上诉后,本院作出(2020)甘10民终112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张某2与赵某1离婚。关于彩礼张某2陈述为128000元,赵某1陈述为108000元,根据张某2陈述、赵某2的电话录音、证人张某3的证言相互印证,张某1、张某2给付赵某2彩礼128000元,张某2、赵某1均认可给付兑箱钱1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赵某2因赵某1与张某2结婚收取张某1、张某2给付的彩礼,导致张某1家庭生活困难,张某2与赵某1现已离婚,赵某2应承担返还彩礼的义务,赵某1未收取彩礼,不承担返还义务。关于彩礼数额,张某2陈述为128000元,赵某1陈述为108000元,根据张某2陈述、赵某2的电话录音、证人张某3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张某1、张某2给付赵某2彩礼128000元,故彩礼应认定为128000元。张某2与赵某1于2018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部队情况说明证实2019年7月份开始张某2与赵某1断绝往来,张某2于2019年9月份提起离婚诉讼,应认定张某2与赵某1共同生活时间超过1年,故赵某2应按照60%返还张某1、张某2彩礼76800元。兑箱钱属于馈赠,故张某1、张某2请求返还兑箱钱12000元,不予支持。赵某1辩称2018年5月18日张某2向赵某2微信转账10000元系零碎钱不是彩礼,证人张某3证实系给付的是彩礼,故赵某1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张某2、赵某1提出的借条系张某1与赵某2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与本案无关。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判决:赵某2返还张某1、张某2彩礼76800元,驳回张某1、张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赵某2负担1000元,张某1、张某2负担5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张某1、张某2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第十章第十二节接待条例影印件一份。证明目的:不管是部队规定或者实际情况都可以证明赵某1与张某2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赵某1、赵某2质证意见,该证据是否真实是否合法不清楚,证明目的不认可。
  赵某1、赵某2提交2份证据。1.赵某1从庆阳市到张某2部队驻地三亚的往返航班电子登机牌打印件、酒店入住记录。2.赵某1区医院出院小结及药单内容:赵某16月29日怀孕,后发现是XXX。证明目的:赵某1与张某2婚姻存续时间超过一年。
  张某1、张某2质证意见,对第1份证据电子机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入住酒店记录三性均不予认可,与本案无关。对第2份证据不认可,无法达到证明目的。
  经查,张某1、张某2提交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例系解放军队对军属接待的规定,不能达到张某1、张某2主张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赵某1、赵某2提交证据的欲证事实一审判决已经予以认定,本院不予重复认定。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1、张某2上诉认为给付彩礼128000元,给付兑箱钱12000元也应属于彩礼范畴,总计彩礼应为140000元。即使兑箱钱不计入彩礼,一审判决彩礼的返还比例偏低。张某1、张某2给付的兑箱钱是父母馈赠子女用于将来生活的风俗,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且张某1、张某2不能证明兑箱钱未被开支仍然存在,其上诉认为兑箱钱为彩礼请求返还的理由不能成立。张某2与赵某12018年6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2018年7月3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区民政和宗教事务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9月张某2第一次起诉离婚,张某2与赵某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一年以上,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1曾XXX,一审判决返还彩礼的60%比例适当。张某2上诉认为2018年7月3日双方在海南省三亚市××区民政和民族宗教事务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8月14日赵某1便从海南返回庆阳,其与赵某1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法律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应指双方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后,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相互抚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安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不是夫妻一起居住时间。张某2以其与赵某1实际一起居住时间为夫妻共同生活时间概念错误,张某2上诉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个月一审判决彩礼返还比例偏低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张某1、张某2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张某1、张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郭立品
审判员 赵会娥
审判员 常雪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梁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