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梁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方某、梁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3民终9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曜辰,云南君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梁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朱某。
梁某、朱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淏,贵州纬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方某因与上诉人梁某、朱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8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83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梁某、朱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40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尹慧兰
审判员 曾婷婷
审判员 刘金洲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曹荣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