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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杨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18:57 345

高某、杨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某、杨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4民终36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兰裕英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2。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同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2020)0422民初281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上诉人杨某1、杨某2及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高某对彩礼款106000元按照50%比例返还,杨某1、杨某2返还“王西凉”等字画5幅及羊脂玉手镯1枚、32克金项链1条;2.依法分担一、二审诉讼费。事实和理由:第一,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高某和杨某2虽结婚只有10天,但共同生活不只10天。生活期限的长短不是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条件。原审法院认定结婚时间短,酌情判决返还80%的彩礼是违背司法解释规定的。杨某1隐瞒疾病导致感情破裂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原审法院对此亦未认定。第二,原审法院对彩礼数额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将双方共同生活期间零碎的15笔微信转账认定为彩礼,不符合基本生活常规,本案的彩礼数额应当是106000元。另,彩礼中的4万元购买的家具在杨某1家中,杨某2、杨某1是认可的,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准确。第三,原审法院对高某主张的返还字画等请求拒绝裁判违背基本司法理念。高某存放在杨某2家中的字画等物品属于高某的财产,当杨某2认可时,法院应当裁判返还,而不应当产生另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杨某1、杨某2辩称,1.实际给付的彩礼数额就是118290元,杨某2和高某婚约持续时间极也符合返还彩礼的相关规定;2.高某从未购买过家具;3.高某所述的手镯和金项链不存在,但高某留下的字画自愿返还。
  杨某1、杨某2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高某返还彩礼118290元;2.判令高某返还5枚戒指,两个银手镯;3.本案诉讼费由高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9年10月1日,杨某2与高某相识。2019年11月18日,杨某2与高某按照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典礼,2020年3月17日,杨某2与高某在会宁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20年3月27日,杨某2与高某在会宁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杨某2与高某办理结婚典礼之前,杨某1、杨某2向高某支付彩礼共计118290元。因返还彩礼双方酿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高某对杨某1、杨某2共计给付彩礼款11829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返还数额有异议,称其部分用于双方购买家具等,但高某未出具相关的证据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杨某1、杨某2给付较大数额的彩礼款,现杨某2与高某已经离婚,杨某1、杨某2对缔结婚约关系而形成的彩礼提出请求权,应当酌情予以支持,故高某应当返还杨某1、杨某2的彩礼。本案杨某2与高某婚姻生活仅为十天,故本案中彩礼款高某应当予以返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某1、杨某2主张高某返还5枚戒指两个银手镯,高某辩称戒指及手镯在离婚后已被杨某2拿走,杨某1、杨某2未能提出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高某主张其拿到杨某1、杨某2家的贵重字画5幅要求予以返还的问题,庭审中杨某1称家中确实有高某拿来的字画,但其不懂字画,也不知道字画的价值,愿意返还给高某。高玲本人对字画的具体特征、作者等均没有具体的描述。关于高某辩称离婚后杨某2继续在其家中居住,私自拿走其贵重戒指等首饰的主张属于侵权法律关系,应当由高某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1.高某于本判决生效30日内返还杨某1、杨某2彩礼款95000元;2.驳回杨某1、杨某2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6元,减半收取1333元,由杨某1、杨某2承担333元,高某承担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综合诉辨观点,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1.案涉彩礼数额应如何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返还的彩礼数额是否正确;2.原审法院未处理高某主张杨某1、杨某2返还字画、手镯及金项链的请求是否正确。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对彩礼数额,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除2019年10月27日和11月12日杨某1向高某转账支付的两笔共106000元以外的12290元的款项性质问题。根据杨某1、杨某2原审提交的证据,上述12290元款项是2019年10月7日至11月12日期间杨某2通过微信向高某支付。本案一审庭审时,高某对杨某1、杨某2诉请进行答辩时,认可了杨某1、杨某2主张的彩礼数额118290元,故对高某的自认,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高某否认其一审对彩礼数额118290元的自认,主张通过微信转账的12290元不属于彩礼,但并未提交足以推翻其一审自认的证据,故本院对高某的该上诉理由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在高某自认彩礼数额118290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高某与杨某2结婚时间只有十天的因素,酌情判决高某返还彩礼95000元,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另,对高某上诉其使用彩礼款购买4万元家具且由杨某1使用的主张,高某未提交有效证明证明,本院对高某的该主张不予认定。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本案审理的是杨某1、杨某2诉请高某返还彩礼的问题,涉及的是婚约财产法律关系,高某主张杨某1、杨某2返还其个人的字画、手镯及金项链,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原审法院告知高某另行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666元由上诉人高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魏晓龙
审判员 张军忠
审判员 刘红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韩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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