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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1与韩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20:07 314

韩某1与韩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1与韩某、何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1民终120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长霞。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生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昌州。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长霞、韩生珍因与被上诉人何昌州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2020)青0122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长霞、韩生珍在收到法院上诉案件缴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办理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韩长霞、韩生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许正芳
审判员 司世江
审判员 樊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思思
书记员 岳 林


附法律依据附:适用的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