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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20:27 303

姜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姜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终3001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对上诉人姜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03民终3001民事判决书中,二审诉讼费负担书写有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21)03民终3001民事判决书中“二审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补正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127.41元,由上诉人姜某负担”。
落款


审判长 王福群
审判员 李冬梅
审判员 刘继永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魏雅莹
书记员杨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