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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20:47 327

李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2民终210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誓苑,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雅,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建军,河南龙洁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21)0222民初9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徐某一审描述的并非事实。徐某称订婚时给李某购买了三金,并且给李某及李某母亲各购买一部手机与事实不符,三金虽然声称是给李某购买,但一直在徐某家中保存,实际并未交付给李某,徐某所称的两部的手机也并非订婚时由徐某购买,而是李某自行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与徐某无关。二、本案中的欠条系李某被胁迫出具。因李某与徐某谈恋爱期间矛盾频发,且徐某多次对李某动手,双方感情出现危机,李某为此提出分手并前往徐某家中协商退婚事宜,但徐某一家强烈反对,不同意解除婚约,最后经协商虽然徐某一家同意退婚,但前提是必须要李某写下欠条,否则不让李某回家,因李某手机被徐某摔坏,因此无法报警救助,为了尽快脱身,李某不得不向徐某出具了本案欠条,但欠条上内容并不是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双方从订婚到分手同居生活一年多时间,中间更有许多大额花销,从常理推断,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即使李某同意返还,也不可能返还全部彩礼数额。三、彩礼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并消耗完毕。双方2018年12月份认识,2019年2月订婚,订婚后共同在开封居住两个月,期间徐某在汽修店当学徒,在开封工作两个月左右之后双方一起回到徐某老家居住,到2019年7月份,双方相隔一周先后前往浙江台州,在浙江工作两个月之后回到李某老家,之后在徐某老家通许和李某老家禹州之间来回居住,直到出具欠条之前双方一直处于同居状态。订婚时虽然徐某送了彩礼,但支付方式是徐某母亲以自己名义办理的银行卡,银行卡后期也一直由徐某保存,2019年3月份,李某意外怀孕,双方从彩礼卡中取出5000元左右用于人工XXX,另李某从事微商生意,2019年8月份公司举行出国旅游,徐某将彩礼中的55000元转账给李某,李某交给公司,2019年10月份双方跟随公司一起出国旅行。剩余的彩礼均用于双方日常生活消费,包含平常的衣食住行费用。因此本案彩礼已经在同居生活中双方共同消耗完毕,无法返还。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徐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判决公正,应当驳回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上诉称两部手机是李某自行通过微信支付购买,不符合事实。实际上是徐某于2019年5月13日花5300元给李某买一部苹果手机。在李某出具欠条的前一天,即2020年1月1日,徐某又花1900元再次给李某买一部苹果手机。李某上诉称欠条系李某被胁迫出具,因李某手机徐某损坏,因此无法报警、救助等内容,不符合事实。徐某及家人没有胁迫李某写欠条,实际情况是李某到徐某家中提出退婚,李某自愿说退8万元,可以到公证处公证,徐某及家人陪同李某一起到通许县公证处,要求对退彩礼做公证,工作人员说打个欠条就可以了,不用做公证。李某借用公证处出的纸和笔写了欠条。当天是2020年1月2日,因李某的手机坏掉,徐某于2020年1月1日又给李某买了一部新手机。第二天李某出具的欠条,所以说李某上诉称手机还无法报警,不符合事实。另外李某出具欠条后离开徐某家后的很长时间,既没有说不退给彩礼,也没有报警说被胁迫,而是选择断绝联系。李某出具的欠条,是对双方婚约过程结束进行的结算,而李某上诉状当中第三项中罗列的流产手术、出国旅游等消费项目,均是发生在李某出具欠条,所以无法从欠条写明的8万元欠款中扣除。另外据徐某讲,他不确定李某怀孕的是他的孩子,出国旅游是公司免费提供的,包括乘飞机、住宿、吃饭等。双方同居期间,日常生活消费都是靠徐某打工挣钱。李某上诉称将彩礼中的55000元转账给李某,这些都是事实,的确是徐某的母亲将有8万元钱的银行卡在订婚时交付给李某,并告知其密码,该笔彩礼全部是由李某使用。
原告诉称  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李某退还徐某欠款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与李某自由恋爱认识并订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协商自愿退婚,李某向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20.1.2,今李某欠徐某捌万元整,原因:定婚钱,因性格不和,现李某和徐某自愿退婚,订婚钱捌万元整,后两人约定以朋友(男女)相处,处不好可直接退还定钱,现李某欠徐某捌万元整未退还,女方李某,411081199805173301,男方徐某410222199903065515。现徐某以李某未给付欠款为由,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与李某自由恋爱认识并订婚,后双方协商退婚,李某自愿退还徐某订婚钱8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李某出具的欠条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故对徐某要求李某退还彩礼8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李某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徐某彩礼款800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李某承担。
本院查明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李某称其所出具的欠条系受胁迫所写,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意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但李某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李某称彩礼在双方同居期间已消费完,其不应再承担退还责任的上诉意见,与其所出具的欠条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李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张 丽
审 判 员 张 洁
审 判 员 孔德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林
书 记 员 荀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