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7民终73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圣泽,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缺少必要诉讼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铭
审 判 员 李敏英
审 判 员 杨小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海洋
书 记 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