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李某与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22:13 307

李某与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与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7民终73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圣泽,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侠,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邢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缺少必要诉讼参加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21)吉0702民初1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李 铭
审 判 员 李敏英
审 判 员 杨小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于海洋
书 记 员 吴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