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阿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阿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民终13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某1(又名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人阿某1、阿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住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3847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本案被上诉人涉嫌刑事诈骗犯罪,上诉人已向某某某某报案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上诉人刘某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江毅夫
审判员 马 燕
审判员 蒋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