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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1、万某2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25:09 334

万某1、万某2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万某1、万某2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8民终38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某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万某1、万某2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0802民初56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万某1、万某2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张某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认定彩礼数额错误。2016年万某2收取彩礼12.8万元,但是依照习俗退还了8000元,实际收取12万元。而且,彩礼是万某2收取的,万某1不应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万某1与张某结婚时,万某2用收取的彩礼购买了价值2万余元的陪嫁物,应当从返还彩礼数额中扣减,一审法院对陪嫁物没有进行处理。三、双方分居的原因是张某在万某1生育后不管不问,万某1无奈只能找工作,但是张某一直以各种理由阻止并赶万某1离开家,张某是过错方。万某1离家之后一直回家看望孩子并支付抚养费。四、双方婚姻存续时间是2016年9月26日至2020年12月8日,彩礼返还的比例应当是以婚姻存续的时间为依据而不是同居时间,万某1离开家之后,双方不是彻底的分居,万某1在2019年底,张某起诉离婚前还经常回家探望孩子与张某。五、张某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明存在造假的可能。张某家庭并不困难,该证明也不能证实张某因支付彩礼造成家庭困难。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张某辩称,彩礼给付13万元,退还2000元,实收12.8万元。万某1、万某2一审时也当庭承认收取彩礼12.8万元,现主张曾退还8000元的说法不属实。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万某1是婚姻当事人,负有退还彩礼的义务。返还陪嫁物和退还彩礼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互抵顶。万某1自离家后张某根本叫不回来,她没有看过孩子,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返还彩礼是以共同生活时间作为依据的,而不是婚姻存续时间。村委会的证明属实,万某1如不认可应当提供相反的证据。
原告诉称  张某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万某1、万某2返还彩礼及索取的其他财物共计19.58万元。2.要求万某1返还张某借给万某1的4387元。3.本案诉讼费由万某1、万某2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万某2是万某1的父亲。万某1与张某于2016年9月29日登记结婚,结婚时,万某1及万某2收取张某彩礼12.8万元。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发生矛盾,于2018年5月1日分居,并于2020年12月8日经法院调解离婚。万某1与张某因彩礼返还问题意见分歧,张某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万某1及万某2借婚姻向张某索取巨额彩礼,给张某造成较大损失,造成张某生活困难,万某2依法应予酌情返还彩礼。在返还彩礼时,考虑双方已经生育小孩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同居的实际时间,酌情按7.5万元返还较为适宜。张某要求万某1返还见面礼及订婚时收取的财物,因此部分财物数额较小,不应返还;张某要求万某1返还看家时收取的财物、离娘衣和孝金及针功等支出的财物,因没有证据证明万某1索取了此部分财物,对其此项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判决:一、限万某1、万某2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人民币7.5万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0元,由张某承担1251.50元,万某1、万某2承担900元。
  本院二审中,万某1提交平凉市崆峒区草峰镇马洼村村委会证明存根照片1张、便函照片1张,证明张某出具的证明是虚假的,照片上的证明才是村委会写的,与张某出具的证明不一致。张某质证认为,存根属实,便函不属实,上面没有日期也没有盖章。本院经审查认为,以上证据并非正式公文函件,不能否定村委会向张某出具的盖有公章的证明效力,不予认定。一审查明事实中除收取彩礼主体错误外,其余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彩礼由万某2收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陪嫁物的返还问题,系万某1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诉讼请求,经本院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该项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关于本案彩礼数额、应否返还、返还主体以及返还比例问题。一审庭审中万某1明确陈述彩礼数额12.8万元,万某2表示认可。一审调查媒人万冬梅的证言称:当时说的彩礼是13万元,退了多少记不清了。万某1对该证人证言无意见。万某2也认可,并陈述事后他问过万冬梅证明内容并告诉万冬梅证明的13万元彩礼与实际差距2000元,问题不大。所以,一审法院认定彩礼总数为12.8万元并无不当。万某2收取彩礼数额较大,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足以对农村家庭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应考虑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婚后有无子女、当地经济生活水平以及统一的裁判尺度等因素。双方对分居时间说法不一。但是,在本院核对当事人居住信息时,万某1明确陈述在平凉市××区租房居住已经三年了,与张某主张的2018年5月分居相符,应予认定。故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两年,婚后生育一子,一审判决返还彩礼7.5万元,符合本案实际。因双方均认可彩礼是万某2收取的,所以,一审判决由万某1共同返还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万某1、万某2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一审法院查明部分事实错误,处理结果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0802民初56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
  二、变更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2021)0802民初56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为:“万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张某彩礼人民币7.5万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3元,减半收取2151.5元,由张某负担1251.5元,万某1、万某2承担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万某2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李 凌
审判员 张兴平
审判员 白皎洁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永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