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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某、桑军红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26:13 332

魏某、桑军红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魏某、桑军红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9民申71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军红(魏某的母亲)。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桑军红。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香,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程,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仇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某、桑军红因与被申请人仇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09民终519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魏某、桑军红申请再审称,魏某与仇某只是相亲,双方并不存在订立婚约的事实。仇某的父母在与魏某吃饭时,分别给予魏某包有900元的红包,后魏某给仇某一套洗面奶,为订立婚约奠定基础。根据当地风俗,彩礼款没有10-18万元不属于彩礼。仇某主张18000元订婚彩礼,原审采信与仇某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予以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对仇某的主张应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请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魏某虽主张仅收到仇某及其家人给付的见面礼1800元,且不属于彩礼,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审根据仇某父亲仇官庆于2020年3月19日取款18000元的银行流水,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和当地风俗习惯及媒人的证人证言,据此认定仇某给付魏某18000元彩礼的事实证据充分,并判令魏某返还仇某18000元彩礼款并无不当。魏某、桑军红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查明  综上,原审认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魏某、桑军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魏某、桑军红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郭英涛
审 判 员 邓 舒
审 判 员 高明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如霞
书 记 员 魏思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