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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1、吴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18:26:39 335

吴某1、吴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吴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0民终1102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1。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某2。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某。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董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雨。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1、吴某2、朱某因与被上诉人董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20)1081民初777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某1、吴某2、朱某的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有失公允。1、一审法院对吴某1的陪嫁未予认定系认定事实不清。按照本地传统习俗,女方出嫁必然会存在陪嫁。这些陪嫁包括压箱底钱20000元、3800元购买的电动车、5000元的衣服被褥、8000元购置的家具等。虽然上诉人一审中未举证证实这些陪嫁财物的存在,但这一事实符合本地传统,且完全可以通过一审法院的庭审调查查明。甚至说这些财物现在还都在被上诉人家中存放。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未举证为由不予支持明显系认定事实不清。且从一审法院的该认定也可看出一审判决有失公允。其要求吴某1父母承担责任时的理由即是“按照本地传统习俗”,那么在对待吴某1是否存在陪嫁一事上,明显也应“按照本地传统习俗”。2、一审以60%为标准判决上诉人返还,该比例明显过高。首先,吴某1和被上诉人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实际上已经超过两年。吴某1和被上诉人于2016年6月订婚,2018年农历12月22日举办结婚仪式。被上诉人2020年12月起诉本案。在这期间,虽然吴某1和被上诉人有单独外出务工的情形,但这属于大多数普通劳动人民的生活状态,而非法定的分居情形。故至少从2018年农历12月至2020年12月,可以认定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其次,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上诉人未向吴某1支付过任何的生活费,共同生活期间的生活费、走亲戚费用、外出务工的交通费等等都是吴某1用扣除陪嫁后所剩的彩礼支付的。至今已经消费殆尽。再次,对于未能和被上诉人缔结婚姻一事,吴某1并无过错。在吴某1多次要求下,被上诉人一直不积极去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且双方本次感情不和分手,也是被上诉人和吴某1发生争吵矛盾所致。3、吴某1和被上诉人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应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一审中,人民法院未对当事人双方共同财产的状态进行查明。在吴某1和被上诉人同居前,被上诉人以按揭贷款形式购买有房屋,故吴某1和被上诉人同居期间对该房屋所还的贷款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吴某1虽然在本案中未提出反诉,但本着减少诉累的原则,且该部分共同财产数额不大,故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在本案中予以处理。二、一审中上诉人自认的彩礼49000元,一审法院认定80000元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在2020豫1081民初4777号案件中书面答辩认可彩礼8万元为由认定本案彩礼为8万元是不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时自认的彩礼金额是49000元。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当采信上诉人的自认金额,即彩礼应为49000元。一审法院不采信上诉人在本案一审中的自认陈述,反而依据上诉人在另一个案子中的答辩内容来确认本案中的彩礼数额是80000元是错误的。三、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时未充分考虑本案中吴某1和被上诉人的生活时间、未缔结婚约的过错情况、财产使用情况、女方陪嫁状况、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情况等等综合判决,明显不妥。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董某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董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共计1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与被告吴某1于2018年农历12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另,本案原告就本案被告婚约财产纠纷曾于2020年7月31日起诉,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2020年9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1081民初4777民事裁定书,裁定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原告陈述,其给被告订婚礼金、送好礼、首饰等共计11万元,被告在(2020)豫1081民初4777号案件中书面答辩认可彩礼金8万元,本案中书面答辩认可彩礼金49000元。2020年12月1日,原告再次向该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彩礼是一方当事人按当地风俗以与另一方当事人结婚为目的而给付另一方当事人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原告与被告吴某1按照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在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前提下,原告向被告吴某1送订婚彩礼、送好礼等,现因双方不办理结婚登记,又不能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吴某1返还彩礼,理由正当,对其符合法律规定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数额,原告陈述为11万元,被告在(2020)豫1081民初4777号案件中书面答辩认可彩礼金8万元,在该案中书面答辩认可彩礼金49000元,综合本案审理过程中的各项情况,彩礼金数额确定为8万元,被告吴某1应返还原告彩礼金的60%为宜,即48000元(80000×60%)。按照本地传统习俗,婚姻作为儿女终身大事一般由父母操办,被告吴某2、朱某作为被告吴某1父母,全程操办被告吴某1婚约各项事宜,并共同参与收受彩礼金的仪式活动,应承担共同返还彩礼责任。对于被告辩称被告吴某1带去原告家有压箱礼20000元、电动车价值3800元、被褥及衣服价值5000元、家具钱8000元,现都在原告家中,要求返还,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该院不予采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吴某1、吴某2、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董某彩礼金48000元;二、驳回原告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申请证人张某出庭作证,拟证明吴某1在2018年农历12月22日举办结婚仪式时,女方陪嫁的有2万元、一辆两轮电车、皮箱等财物。
  被上诉人董某质证后认为:证人证言不属于新证据,内容不真实,陪送当天证人也没有跟着去,只是知道结婚前头一天晚上的事情,不能证明当天带没有带去。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证人证言不足以证明吴某1结婚当天,陪嫁的财物是否全部带到男方董某家,是否在董某家存放,本院对证人证言不予采纳。
本院查明  二审经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以及上诉人在另一起案件的书面答辩状中自认彩礼为8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为8万元彩礼并判决上诉人承担60%的返还责任,并无不当。另,上诉人提出的共同财产的情形,其可另行予以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某1、吴某2、朱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1000元由上诉人吴某1、吴某2、朱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杨天兰
审判员 尤 薇
审判员 连红举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沛文
执行催告通知书
履行义务人:
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
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
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
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
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
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
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
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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