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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18:27:05 329

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6民终32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吴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0603民初656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吴某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2021)0603民初656民事裁定书,并裁定由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吴某诉孔智琴、孔员水、孔和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裁定由余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上诉人吴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诉孔智琴、孔员水、孔和琴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余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了(2021)0603民初656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余江区人民法院的该裁定完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首先,被起诉人孔和琴是孔智琴的姐姐,且是实际收受彩礼的人,而且至今都负责保管收受的彩礼,因此,其具有返还彩礼的义务,是适格的被告。其次,被起诉人孔和琴居住在余江区水产场果园分场5号,属余江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余江区人民法院和贵溪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法院起诉,故余江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错误,本案依法应由余江区人民法院受理。2.余江区人民法院拒绝上诉人诉前保全的申请错误。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转移财产,法律规定了原告在提起诉讼之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这是原告的一项基本权利。余江区人民法院拒绝上诉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行为可能导致本案被告转移财产,给上诉人造成经济损失。故上诉人一并提起上诉,请求贵院裁定由余江区人民法院予以诉前保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涉案当事人应为婚约双方当事人或其父母,本案被起诉人孔智琴系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女方,孔员水系其父亲,双方的居住地均为江西省贵溪市,不在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被起诉人孔和琴系孔智琴的姐姐,但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据此,原审裁定对吴某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吴某所称诉前保全一事,不属于本裁定的处理范围,且贵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对上诉人吴某的诉前保全申请予以受理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综上所述,上诉人吴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汪福庚
审 判 员 谢秋荣
审 判 员 黄文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江君
书 记 员 罗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