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徐某、张某1婚约财产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民辖终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利辛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1、高某、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1)皖1623民初18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某上诉称:被上诉人张某1没有证据证明其在福建晋江市有连续居住的事实,没有提供在当地就业的相关证明,晋江市安海镇西安村出具的《证明》,没有该村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张某1虽办理了暂住证,但没有实际居住。其先是在余姚打工,2020年11月到现在一直在利辛县五一广场悸动烧仙草奶茶店上班。另外,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张梦茹在鸿顺公司上班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居住的事实,也不存在居住一年以上的事实。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未提供上诉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1提供签发日期为2019年11月4日的福建省居住证,签注日期为2020年10月10日,距徐某本次起诉时间2021年3月23日已经超过一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张梦茹的经常居住地是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西安村。上诉人上诉称张梦茹于2020年11月到现在一直在利辛县五一广场悸动烧仙草奶茶店上班,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张梦茹的经常居住地是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西安村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王冬云
审 判 员 王肖红
审 判 员 周腊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薛 原
书 记 员 卢方针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