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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20:20:40 321

于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钱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3民终1206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懿,蚌埠市淮上区沫河口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国,安徽省凤阳县板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赵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某因与被上诉人钱某、代某、原审被告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0322民初17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2021)0322民初179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4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顾咏君
审判员 吴公礼
审判员 胡玉巧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唐红艳
书记员赵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