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于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辽01民终774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文,辽宁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萍,沈阳市皇姑区律政通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5民初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于某与被上诉人张某自愿达调解协议。
落款
审判长 孙 硕
审判员 洪 淳
审判员 赵楠楠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侯书颖
本案调解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