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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20:21:26 344

余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34民终108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某因与被上诉人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1民初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余某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1民初173号民事裁定;2.指令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审理判决。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人几天即举行婚礼,被上诉人按照风俗给付280000元彩礼。因双方感情不和,被上诉人拒绝婚检,隐瞒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上诉人即离开被上诉人回娘家。结婚时马某才21岁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至今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上诉人提出解除婚约退还彩礼,但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彩礼金1200000元,否则不同意解除婚约。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提起的是确认之诉,不是给付之诉,一审法院变更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定性错误。上诉人认为本案符合立案条件,一审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并不禁止女方起诉男方要求法院确认彩礼返还数额,女方起诉男方确认彩礼返还数额的诉属于确认之诉,符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应当受理。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为:1.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无效且婚姻关系不成立;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解除同居关系时应退还被上诉人彩礼数额为280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年××月××日修正)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是确定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之间未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即未形成婚姻关系,上诉人要求法院确认婚姻无效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
  上诉人要求确认退还彩礼的金额,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案由,婚约财产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上诉人是否收到彩礼以及是否应予以返还,应进入审理程序。一审法院仅以本案是给付之诉,裁定不予受理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1民初1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朱 江
审判员 李亚莉
审判员 李爱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