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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20:21:46 385

袁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1、刘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7民终1859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先鲁,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胜,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袁某2。
  原审被告:孟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某1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及原审被告袁某2、孟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1)鲁172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袁某1上诉请求:1.撤销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722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袁某1收到被上诉人刘某彩礼款128000元是错误的,上诉人对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90000元的判决结果严重不服。上诉人非但没有收取被上诉人任何现金彩礼,而且还在二人交往期间多次从家里拿钱给被上诉人花,二人从认识到婚约解除,上诉人属于完完整整的倒贴。具体情况为:上诉人在私立学校做代课教师,父母及哥哥都经营生意,在当地也比较富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1月份认识,2月份便开始同居,2019年7月份二人在县城租房长期同居,上诉人父母知道二人关系后,因为听说被上诉人之前在歌厅KTV上班,便极力反对二人交往,但由于上诉人的坚持,其父母便没再阻拦,2019年9月18日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前男方问女方要带多少现金彩礼,女方的答复是“带多少你问媒人,反正是走过场,带多少回多少”。所以当天拉的礼品没卸车(除了两箱加多宝饮料及香蕉被一个叫小超的人卸掉分吃了),现金彩礼原封不动的退了回去,就连双方的亲朋好友招待也是由女方负责的,见面当天被上诉人具体带多少现金彩礼上诉人确实不知情。见面当天上诉人父母还给了男方2万元改口钱,被上诉人父母只给了女方4000元改口钱,这笔款项一审法院没有调查落实。即使这4000元,在见面过后两三天也被男方要走了,连同上诉人自己的几百元一共4000多存入被上诉人的银行卡;除此之外2019年上诉人花3000多元买的一部新手机也被男方要走给他爸使用;2019年12月份上诉人怀孕,被上诉人以害怕女方父母责怪他为由要求上诉人流产,上诉人没有同意,被上诉人又哄骗上诉人从家拿钱供其花销,上诉人在没有考虑后果的情况下,从家里拿了约20多万的现金给男方,事后女方父母通过派出所和媒人的帮忙才得以追回;另外2020年3月20日被上诉人说是去苏州,女方母亲给了被上诉人1000元现金和两条香烟,临走当天上诉人知道男方钱某某,瞒着家人从自己哥哥店对面一个合作社借了50000元给了男方,后被男方挥霍一空。女方在大月份怀孕后依照当地习俗就不能在娘家居住,上诉人便电话联系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态度非常冷漠,说以后不要再联系了,与其父母沟通也没受好气,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去医院做了XXX。上诉人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男方会扭曲事实,以返还彩礼为名起诉至单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在诸多事实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分析推断就把案判了,上诉人不予认可。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长期同居并导致女方流产的事实,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也是错误的。上诉人自2019年2月份起就开始与被上诉人同居,7月份在县城租房长期同居,上诉人在一审时,以为只要实话实说,对方不会否认事实,另外上诉人也害怕交出流产的病历将来对自己有影响,所以没有提供流产的病历,但上诉人没想到被上诉人会矢口否认该事实,所以二审上诉人决定交出流产的证据,以证明二人同居的事实。三、被上诉人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法院应对虚假诉讼进行调查或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被上诉人明知上诉人没有留取任何彩礼,却还提供虚假的证据提起诉讼,现上诉人申请二审法院依法调查被上诉人虚假诉讼的行为。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媒人没有出庭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根据自己的推论判决,违背了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一审的诉求。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并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刘某辩称,上诉人所述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袁某1收到被上诉人彩礼128000元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在原一审中提交的四位证人均出庭作证能够与被上诉人方某某的银行个人存款支取业务凭证及余额明细查询一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上述事实。上诉人称没有收取被上诉人任何现金彩礼与事实不符,与当地的风俗习惯也不相符。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来没有同居过,至于上诉人所称流产的情况,被上诉人对此不知情,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有流产的事实也与被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所称其父母给了男方2万元改口钱不是事实,上诉人称从家里拿现金给男方不是事实,上诉人母亲也没有给过被上诉人1000元现金和两条香烟。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判决驳回上诉。
  原审被告袁某2、孟某陈述意见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意见。
原告诉称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彩礼及礼品价值共计1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袁某2、孟某系袁某1的父母,刘某与袁某1自由恋爱相识,于2019年9月18日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见面仪式,见面时刘某支付袁某1见面礼188000元,返回60000元,袁某2、孟某未收受原告的礼金。后原、被告因故恋爱关系终止,因彩礼退还问题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讼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28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婚约财产即民间俗称的彩礼,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在婚前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及生产生活资料。本案经审理确认袁某1收到刘某彩礼款128000元,即为婚约财产。当事人因婚约财产发生纠纷,并致使恋爱关系终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根据该规定袁某1收受的礼金应予酌情返还原告。考虑到当地的风俗习惯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应返还9万元为宜,原告要求超出的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袁某2、孟某返还彩礼,二被告不予认可,原告的该主张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依法驳回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袁某1辩称没有收受原告礼金及原告与袁某1同居生活的抗辩理由,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因举证不能,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刘某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128000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部分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袁某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90000元;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405元,被告袁某1负担1025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单县现代医院住院病历、收据、照片等证据,拟证明双方同居致上诉人怀孕流产,被上诉人存有过错,彩礼返还比例应在50%以下。上诉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称不清楚该证据是否真实,即使真实也与本案没有关联,被上诉人从未与上诉人同居过。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立婚约后并未登记结婚,也未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该证据与本案彩礼应否返还及返还比例的确定缺乏关联性,依法不予认定。上诉人提交的被上诉人照片6张,视频光盘等证据,被上诉人均提出异议,本院认为仅凭照片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已将彩礼款花费,视频光盘中刘东升并未说明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彩礼的具体数额,对上述证据依法不予采信。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称其考虑男方家庭困难就和家里人商量把全部彩礼退还给被上诉人,称订婚前曾和被上诉人说过,订婚当天收到被上诉人装彩礼的红包后没有查看数额,当天回彩礼时直接把红包交给媒人转交被上诉人,当时和事后都未告知媒人和被上诉人已经把全部彩礼退回,也没有和在场的亲友说明此事。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的彩礼数额和上诉人当天返回彩礼数额,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订婚前两天之内大额取款的凭证并申请订婚当天到场的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被上诉人拿着装有188000元彩礼的红包去上诉人家二楼交付彩礼并在返回家中时收到上诉人退回的彩礼6万元,上诉人认可订婚当天被上诉人在二楼交给自己装有彩礼的红包,称已经于当天通过媒人全部退回,但认可当时并未明确告知媒人和被上诉人彩礼已经全部退回,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上诉人未提供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上诉人主张彩礼已于当天全部返还的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主张双方订立婚约后同居,导致上诉人怀孕、流产,认为上诉人存有过错,彩礼返还比例应在50%以下。被上诉人否认曾某某上诉人同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上诉人的主张。即使存在上诉人所述情形,因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也未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上诉人据此主张彩礼返还比例确定为50%以下,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袁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上诉人袁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苏兆胜
审判员 王华栋
审判员 潘宜英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