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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1、高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7 20:24:10 398

赵某1、高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1、高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3民终1921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宁,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2。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支斌,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1与被上诉人高某1、高某2、赵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赵某1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高某1、高某2、赵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赵某1与高某1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20年2月28日建立婚约关系,并于当日共计给付高某1、高某2、赵某2130000元,另于××××年××月××日通过微信向高某1转账5000元用于购买结婚衣物,上述合计135000元。因双方发生矛盾,婚约关系破裂,赵某1要求返还彩礼款,而高某1、高某2、赵某2未经赵某1同意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仅退还彩礼80000元,余下55000元拒绝返还。原审认定赵某1姑父贾义店与高某1、高某2、赵某2签署协议视为有效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贾义店未征得赵某1同意私自签署协议,贾义店属超越代理权限且未经赵某1追认,原审认定协议有效与事实不符。另补充,赵某1对协议不认同,赵某1只是让媒人去要钱,并没有让媒人去签协议。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高某1、高某2、赵某2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请予以维持。2.根据赵某1上诉状在诉讼请求由一审的5.5万元变更为13.5万元。赵某1与高某1经人介绍相识以后,两人关系产生分歧,赵某1给付高某1彩礼款9万元,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在赵某1要求返还彩礼的时候,赵某1通过其姑父贾义店及赵某1父母找到孙某,双方进行商议,达成协议,包括赵某1所讲的小彩礼钱9万元,礼品钱2万元,还有端茶钱2万元,微信转账5000元,协议最后达成给付赵某18万元。以后双方无争议,并有书面协议。该协议系赵某1委托贾义店与女方达成协议,并由中间人孙某签字,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任何威胁。所以说一审法院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法庭维持。
原告诉称  赵某1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高某1、高某2、赵某2共同返还彩礼款、端茶钱、礼品钱等共计55000元及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本案诉讼费由高某1、高某2、赵某2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赵某1、高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28日建立婚约关系,赵某1给付高某1小彩礼90000元,端茶钱20000元,礼品若干,并于2020年3月15日赵某1给高某1微信转账5000元用于购置衣物。后双方产生矛盾解除婚约关系,经媒人主持调解高某1、高某2、赵某2退还彩礼款8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1与高某1解除婚约关系后,经媒人主持调解,高某1、高某2、赵某2退还赵某180000元,赵某1予以认可。在还款的同时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一)经甲乙双方决定见面礼钱等已全部付清;(二)以后如有打扰,一切不利于(女方)乙方的行为后果有甲方承担。赵某1对已退还的彩礼事实的认可及证人证言、协议书互相印证,由此可以证实双方对彩礼款的退还事宜已协商一致,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应当遵守。赵某1主张其姑夫贾义店未经授权签署协议,协议无效,从庭审调查看出调解过程均是由贾义店出面代表赵某1和媒人一起调解此事,返还的80000元也是由贾义店拿回交给赵某1,赵某1称其未授权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且根据当地风俗习惯订立婚约时一方给付的礼品、数额不大的端茶钱在司法实务中一般认定为赠与财产,一方要求返还,不应支持。另外双方交往过程中给另一方的买衣服钱不属于彩礼范畴。故赵某1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赵某1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赵某1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高某1、高某2、赵某2提供证人孙某出庭证言,证明退还彩礼8万元系赵某1母亲及姑父贾义店认可,在女方同意10天内给付的情况下,赵某1委托贾义店去拿8万元,符合正常的情况。因为贾义店系赵某1的姑父,且贾义店的老婆也就是赵某1的姑姑当时也在现场。女方及中间人完全有理由相信系赵某1及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贾义店领取该款。赵某1质证认为,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从该证人当庭表述过程中,能看出签字没有赵某1任何一人在场,均是贾义店自己的行为。在事后赵某1也未有对其追认,证人证言所表述的内容均系证人自己的个人认知,没有亲眼看到赵某1授权给贾义店签字领款的权利。根据赵某1的补充,也可以直接查明贾义店是为其要钱,而不是去参与调解。作为赵某1的亲人,从私人感情方面可以理解,贾义店是为了减少赵某1的经济损失而收的这笔钱。且贾义店在签字领款时未有告知赵某1一方,因此该份协议书及证人证言均不对赵某1产生任何法律约束力。本院认证认为,贾义店作为男方与高某2达成协议,且协议约定双方见面礼钱全部付清,故该证言均以认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  本院认为,赵某1与高某1婚约纠纷经中间人主持调解,主动退还赵某180000元,赵某1予以认可。但赵某1上诉认为贾义店未征得其同意私自签署协议,贾义店属超越代理权限且未经追认,认定签署协议有效不当。经查,调解过程均是由贾义店出面代表赵某1和媒人一起调解此事,贾义店作为男方代表签订协议,并将女方返还的80000元经贾义店交给赵某1,与中间人孙某证言相互印证,足以说明贾义店有权代表赵某1参与调解并接受款项,高某2亦相信贾义店能够代表男方意愿与之签署协议并交付款项。因此,赵某1上诉不认可协议效力与常理不符,本院不予认可。
  综上所述,赵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赵某1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吴昊彧
审判员 吕庆龙
审判员 李 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