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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20:25:05 361

朱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朱某、丁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5民申503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亮,信阳市息县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黄某。与丁某系母女关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朱某因与被申请人丁某、原审被告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5民终5322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朱某申请再审称:一、二审立案后申请人并未收到二审法院传票,这种情况下二审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至第九十二条规定。二、二审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经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申请人未举证由于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因此不支持退还彩礼和“四金”错误。1、事实是双方虽登记结婚,但一起生活不足3个月,难以构成夫妻之间“共同生活”。夫妻之间“共同生活”的立法本意是指夫妻双方在日常生活中所形成的持续、稳定的家庭共同体,并在经济上相互扶养、生活上相互照顾、精神上相互抚慰,为了共同的生活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并且双方相互行使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包括夫妻间共同的住所、共同的精神生活、生活上相互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物质上相互扶助、共同承担其他家庭义务。显然二审对双方一起生活不足3个月机械认定为实质性“共同生活”存在错误。2、申请人家庭以务农为生,家中仅10亩左右土地,年收入仅1万元,申请人为婚约花费十余万元,耗尽积蓄并负债累累,为此提供了所在村委会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手术证明以及需要负担给被申请人1万元的离婚经济帮助款证明,然而二审在未仔细质证以上证据的情况下,认为不存在由于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综上,申请人因为支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且双方未构成夫妻之间实质性“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请求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四项、第十项规定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丁某辩称:一、二审程序并无错误。被答辩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无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二审经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二、二审撤销原审民事判决并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于情于理于法有据。朱某与丁某××××年××月14日举行婚礼并登记,之后一起共同生活,丁某2017年10月怀孕,后因胎儿发育不正常流产,双方实际共同生活且履行了夫妻之间的义务。被答辩人后来打工后嫌弃答辩人身体残疾才导致后来的离婚。被答辩人称双方因缔结婚姻导致生活困难不属实,村委会出具证明内容不实,且无村委会负责人签字,也无提供相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证据。(2019)1528民初2424判决书判决朱某给予丁某1万元经济帮助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被答辩人的再审申请。
被告辩称  原审被告黄某意见同丁某的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立案后按照朱某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签字确认的地址和电话号码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朱某未收到开庭传票责任在自己,二审缺席审判程序上并无不当。朱某与丁某××××年××月登记结婚并一起共同生活,同年10月丁某怀孕,朱某关于与丁某结婚后并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再审理由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也与本案事实不符。朱某起诉丁某、黄某请求判决返还彩礼款5.6万元及“四金”,一审判决驳回朱某要求丁某、黄某返还彩礼款5.6万的诉讼请求,朱某未上诉应视为认可、接受一审的判决结果。关于“四金”,因朱某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故二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项规定驳回朱某返还“四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朱某再审申请理由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朱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朱永超
审判员 冯卫疆
审判员 王道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霞
书记员李师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