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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7 20:25:24 333

朱某、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某、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8民终438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石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2020)1822民初75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朱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朱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7元(朱某实际预交1774元),由朱某负担,另退还朱某88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徐 剑
审 判 员 陶明钢
审 判 员 周玉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顾 望
书 记 员 李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