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阿某、木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民终101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阿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木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某2。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阿某、木某因与被上诉人吉某1、吉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2021)川3434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某、木某以双方已协商好为由,于2021年4月13日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阿某、木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阿某、木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00元,减半收取1750.00元,由上诉人阿某、木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马晓红
审判员 李爱军
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洪祖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