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一篇)
三、药品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的协调
选取来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药品查询”下的“国产药品商品名”及“进口药品商品名”数据库,时间范围以《通知》的出台时间为准,选取2004至2021年第一季度。检索到的数据资料包括批文号、产品名称、商品名、生产单位、规格及剂型,共检索收集国产及进口药品8917个。随着《通知》的落地实施,药品商品名的批准数量有了较大幅度的下降(如图1所示)。[9]
药品商品名称批准数量的下降,一是因为只有新药才能申请商品名称,而新药本身数量少。另外一个原因可能在于商品名称的逐渐弱化与商标的不断强化。而随着商品名称与商标关系的逐渐理顺,商标名称的存在可能会失去意义。
根据《药品商品名称命名原则》,药品名称必须“由汉字组成,不得使用图形、字母、数字、符号等标志”。但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构成元素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显然与商品名只能是“汉字”差别较大。
根据《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规定,中药不使用商品名;[10]根据《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规定,化学药品“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11]根据《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规定,生物制品“申请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中药不再批准商品名,是因为中药使用商品名的极少,中药企业更习惯用商标,尤其是像老字号“同仁堂”,其商标的品牌影响力更大。
化学药和生物制药要求商品名必须是注册商标,这显然是为了避免商标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因此,在商品名称审批阶段就解决这一冲突。
商品名称规范之初,就是为了加强对药品管理。而从本文第二部分来看,商品名称的功能更多的在于行政管理,而并非一种权利。在药品管理之外,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品名称的意义在于让消费者在同一种药品中作出购买选择,即对同一种药品的不同生产厂家进行区分。而这一功能,事实上与商标的功能是相似的。只不过商标所起到区分功能的范围更广泛,即在所有药品中产生区分功能。从药品商品名称与药品商标对于消费者而言的同质化功能,似乎药品商品名称的存在并没有太多实质性意义。
尤其是药品管理部门已经意识到药品商品名称与药品商标的冲突并且要求申请的药品商品名称必须是注册商标,这相当于进一步弱化了药品商品名称。而在药品商品名称只能使用“汉字”这一限制性要求下,会进一步促使药品生产企业直接使用注册商标,而不再申请药品商品名称。
注释:
[1]https://www.nmpa.gov.cn/xxgk/kpzhsh/kpzhshyp/20171024095301324.html
[2]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品名、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主要成份、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3]2001年《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生产企业、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
[4]《关于第1592518号“可立停”商标争议裁定书》
[5]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初字第1289号行政判决书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高行终字第1455号行政判决书
[7]最高人民法院(2010)知行字第52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8]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4716号民事判决书
[9]我国药品注册中商品名适用的监管现状分析
[10]《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34号)《中药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四、形式审查要点(三)申请表审查要点1.7 商品名:选择“不使用”商品名。
[11]《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的通告》((2020年第10号)《化学药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四、形式审查要点(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1.5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申请使用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12]《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关于发布〈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的通告》(2020年第11号)《生物制品注册受理审查指南(试行)》四、形式审查要点(四)申报资料审查要点1.4 商标信息及证明文件(如使用)申请商品名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