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one: 13911340904 Email: donghai.liu@vip.163.com

黄某1、黄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9 17:35:35 347

黄某1、黄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1、黄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05民终33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1。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2(系黄某1父亲),住甘肃省会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3(系黄某2女儿),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1,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2(系马某1父亲),住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1、黄某2因与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某1、黄某2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黄某1与被上诉人马某1同居生活时间并未达到四年之久,从双方办理结婚仪式到上诉人起诉时间算起也不足三年时间,从恋爱到结婚的五个月时间里双方都没有明确认可是否同居生活,在本案中不能因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开始恋爱时是未成年就以偏向同情马某1的心态推定对上诉人不利的事实。虽然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的金钱远远高于124000元,但是出于对法院彩礼认定规则的尊重,上诉人也认可。第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说根本就是罔顾法律的存在。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应当返还彩礼。本案中被上诉人借上诉人黄某1与马某1的婚姻之名确实索要了财物,黄某1与马某1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是事实。作为上诉人黄某1,念及与马某1一起生活过,所以主张返还彩礼的百分之八十。但是一审法院考量的重点不是法律规定,而是彩礼数额低于“本辖区”的平均数额,一审法院的判决无疑是向社会宣布不仅鼓励以婚姻之名索要财物,而且还要索要更高。第三,不能因为被上诉人年龄小就偏袒,不公平的处理案件,中国从来都是倡导婚姻自由,恋爱自由,但是没有哪部法律是禁止未成年人恋爱的,马某1与黄某1恋爱时已经年满十六周岁,完全能够辨识自己在干什么,如果说她的行为超出了同龄人该有的行为,那也是她的父母给她的教育和家庭造成的,并非是上诉人黄某1造成的,作为被上诉人马某1的监护人马某2最后也是认可了上诉人黄某1与被上诉人马某1的恋爱状态,并商议收取彩礼同意二人结婚,马某2也要承担很大的责任,因此让上诉人承担这样的全部不利后果实属不公。第四,从实际情况而言,上诉人黄某1今后会面临再娶需要向对方支付彩礼,被上诉人马某1今后面临再嫁要向对方索要彩礼,面对这样必然会发生的事实,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主张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也是显失公平公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马某1、马某2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没有任何纰漏,应依法驳回其上诉。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已承认其于2017年农历6月16日将少不更事的马某1骗去并共同生活,之后在马某1父亲马某2等人的多方寻找下,才在上诉人家中找到马某1,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与实际相符,不存在任何错误。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纯属对法律机械的理解。本案一审法院在充分考量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情况下,对上诉人与马某1共同生活的行为作出了客观公正的评价,上诉人引诱拐骗马某1与其共同生活,本就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极其相悖的行为,对其违法行为的支持必然会助长恶劣的社会风气。三、一审法院不存在偏袒马某1的情形。上诉人对年仅16周岁的马某1进行欺骗瞒哄与其共同生活,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女方年满20岁方可结婚的法律规定。马某1在与上诉人共同生活时,正值青春年少,不谙世事,在其花言巧语之下上当受骗,现上诉人竟将其违背人伦的行为归咎于答辩人家庭,属强词夺理,胡搅蛮缠。四、上诉人的第四点理由与第二点理由前矛后盾,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二点理由中,已明确陈述法律禁止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那么上诉人即使日后再娶,亦可对对方大声宣讲不能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并且可拒绝给付,且以后上诉人是否再娶,是否给付彩礼与本案无关。
原告诉称  黄某1、黄某2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由马某1、马某2返还彩礼1192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7月左右,16岁的马某1在未告知其父母的情况下与黄某1共同生活,同年11月黄某1和马某1举办婚礼,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黄某2为了黄某1与马某1缔结婚姻,按习俗给付马某1、马某2财礼120000元、接换手4000元,以上彩礼124000元;给马某1购买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马某1的陪嫁物为两轮摩托车一辆及一些日用品。2020年5月马某1与黄某1分别在异地打工,期间两人有微信间的关心和问候,至黄某1起诉前夕两人微信言辞紧张,到2020年11月18日二人再无任何联系。一审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1.马某1、马某2是否应当返还黄某1、黄某2彩礼;2.摩托车的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上述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彩礼应当予以酌情返还,但综观该案具体问题:1.彩礼数额虽为124000元,但明显低于同期本辖区彩礼的平均数额,即该案彩礼在本辖区属较低彩礼;2.黄某1与马某1共同生活4年之久,应该认定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3.年满27周岁的黄某1,在明知马某1系未成年人,且在未告知马某1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与马某1共同生活近半年之久,其行为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精神及做人的基本道德和准则。综合以上三点,黄某1、黄某2要求马某1、马某2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黄某1要求马某1返还价值4000元的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因黄某1未有证据证实马某1现持有上述物品,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黄某1诉请的其他财物往来,应视为赠与和人情往来,法院不予支持。马某1要求返还其打工收入及精神损害赔偿,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摩托车的归属:1.该车系马某2用黄某1、马某2给付的部分彩礼购买;2.该车自购买至今一直由黄某1占有和使用;3.马某2与马某1当庭表示放弃摩托车系马某2、马某1真实意思表示,故摩托车可归黄某1所有。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黄某1、黄某2要求马某1、马某2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二、两轮摩托车一辆归黄某1所有;三、驳回马某1、马某2的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1364元,黄某1、黄某2负担682元,马某1、马某2负担682元。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以下证据:1.摩托车发票及手续共4页,证明被上诉人一审所述的摩托车牌子与实际购买的牌子不相符;2.马某1和马某2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马某2向上诉人要人,要不到人就恐吓上诉人要钱;3.马某1的身份证信息,证明黄某1与马某1相识时,黄某1不知道马某1未成年,马某1当时没有身份证,举办结婚仪式后才办的身份证;4.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一份,证明上诉人家为贫困户;5.上诉人整理的5名出借人姓名、借款数额、联系电话一张,证明黄某2借钱给付的彩礼,当时没有打借条;6.黄某1残疾证复印件一张,证明黄某1系听力残疾二级,没有劳动力;7.黄某2就医复印件三张、槐某(黄某1母亲)就医复印件四张、家里房屋照片一页,证明上诉人的家庭困难。被上诉人质证认为,1.摩托车店里经营两种品牌摩托车,认可上诉人说的钱江牌摩托车,因为不管是哪个牌子,就是给陪嫁了一辆摩托车;2.录音是真实的,但是因为黄某1打了马某1,马某2才打电话说黄某1的,是在刚把马某1领去办了结婚仪式后一个月的事情;3.当时双方认识的时候,马某1确实没有身份证,但是马某1给黄某1说过真实年龄;4.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真实性不认可,情况与事实不符;5.手写的出借人信息的真实性不认可;6.黄某1残疾证真实性不认可,黄某1没有残疾;7.黄某2就医复印件、槐某(黄某1母亲)就医复印件真实性不认可,家里房屋照片真实性认可。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1,对于摩托车的归属双方二审并无异议,且被上诉人认可上诉人所欲证明的摩托车品牌,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证据2,对于通话录音的真实性被上诉人认可,但仅凭该录音内容无法证明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证据3,仅能证明黄某1与马某1相识时,马某1还未办理身份证,但该证据与黄某1的该证明目的并无必然的关联性;证据4,系上诉人所在村委会出具,真实性予以采信;证据5,系上诉人自己书写,不符合证据形式,不予认定;证据6,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证据7,黄某2就医复印件、槐某(黄某1母亲)就医复印件与本案无关,不予认定,家里房屋照片被上诉人认可,但仅凭照片不能反映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  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7年,黄某1在马某1家所在村的清真寺里当教念经的老师时,与马某1相识,马某1系黄某1在清真寺的学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彩礼应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彩礼是为了缔结婚约,按照当地习俗,给付较大数额的财物。关于彩礼的数额,本案二审中,双方对一审认定的彩礼数额为124000元并无异议,故对一审认定的彩礼数额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彩礼应否返还以及如何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如果未婚男女双方确已共同生活但最终未能办理结婚手续,给付彩礼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可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具体到本案中,黄某1与马某1已订立婚约并给付彩礼款124000元,虽共同生活但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上诉人主张返还彩礼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但考虑到双方行为的以下几方面原因:1.双方自2017年11月举办婚礼至2020年5月分开,共同生活时间较长;2.双方认可的彩礼数额124000元,对甘肃省的农村家庭来说均是一笔巨额的支出;3.黄某1与马某1相识时,马某1系未成年,缺乏婚姻家庭方面的社会经验,而黄某1比马某1年长11岁且为马某1的老师,人身阅历及社会经验都较马某1更为丰富,对待爱情、婚姻、家庭也本应更加理性严肃,但其未做到为人师表,也没有与未成年异性学生保持应有距离;4.马某2作为马某1的父亲,对未成年女儿管教不严,在发现黄某1与马某1共同生活后,也未采取阻止措施,而是默认了二人的关系,并收取了黄某1、黄某2给付的彩礼。本院酌情认定由马某1、马某2返还黄某1、黄某2给付的彩礼40000元。关于陪嫁物两轮摩托车的归属,双方对一审判决并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维持。另外,马某1、马某2系本案一审的被告,虽然其在诉讼中提出了返还马某1工资收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意见,但仅属于其答辩意见,而非诉讼请求,故一审判决驳回马某1、马某2的诉讼请求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一审将案件受理费列入判项不当,本院亦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某1、黄某2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8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甘0525民初8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由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黄某1、黄某2彩礼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64元,由上诉人黄某1、黄某2负担954元,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负担4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8元,由上诉人黄某1、黄某2负担1908元,被上诉人马某1、马某2负担8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 判 长 李 虓 晖
审 判 员     包新萍
审 判 员     王梅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艳
书 记 员     张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