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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9 17:37:44 326

李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5民终765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4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举证(2017)1581民初4400民事判决书、(2018)鲁15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购买两台好运来麻将桌(机)的收据一张及麻将桌(机)说明书一本,上诉人购买韩丽牌、兰岛牌麻将桌(机)的收款条一份及麻将桌(机)说明书一本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同居关系的事实,上诉人用被上诉人给付的彩礼款购买两台麻将桌(另两台麻将桌是上诉人在娘家拉到被上诉人家里的)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现在这四台麻将桌(机)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被上诉人家里的事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购买四台麻将桌(机)和一辆电动自行车、现在这四台麻将桌(机)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在被上诉人家里的事实予以认可,是对上诉人主张的事实的自认,上诉人无需再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声称是自己又给上诉人钱购买的这四台麻将桌(机)和一辆电动自行车,而没有举证证实。据此,上诉人诉请被上诉人返还四台麻将桌(机)和一辆电动车及衣物一宗,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一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完全错误的,依法应予纠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某答辩称:麻将机是我付的钱,当时她说让我拿3000元,我这只有2000元,给她2000元拉回来的。后两台是新的,花了2800元,头一次给了2000元,第二次给了800元,在我家拿的钱,是上诉人跑的腿。关于电动车,上诉人说去医院检查心脏病,当时我在外面干活,她自己一人去的,我给她2000元。电动车是旧的,我拿的两千多医疗费可以抵电动车了。
原告诉称  李某一审诉讼请求:1.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李某的麻将桌四台、电动自行车一辆、衣物一宗(价值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王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于××××年××月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同居生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9月,原、被告产生矛盾开始分居,2017年11月15日,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原告返还彩礼,2018年3月5日,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1581民初4400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返还王某彩礼款45000元。李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8年9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5民终154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审理中,原告称其购买的麻将桌四台,电动车一辆均在被告处,要求被告返还;被告均不同意返还,称麻将机系被告出钱购买。原告称其所有的一双棉皮鞋、两件棉袄、两件大衣现在被告处要求返还,被告对此予以否认,称只有毛衣和裤子。对此原告表示自愿放弃主张毛衣和裤子。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麻将机、电动车以及棉皮鞋、棉袄、大衣等物品,被告予以否认,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对其主张,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审理中,被上诉人王某认可电动车系李某的个人财产且现在王某处。合议庭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主张的四台麻将机应予返还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2.上诉人主张一台电动车的返还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结合二当事人一、二审的陈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同居期间购置了四台麻将机并进行经营,故四台麻将机应按照二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因均在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应返还上诉人两台麻将机。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王某对电动车系李某的个人财产并不否认,且该车现在王某处,应予返还给李某。王某主张该车抵扣其给李某支付的医疗费,李某并不认可,且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581民初4058民事判决;
  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李某韩丽牌麻将机一台、好运来麻将机一台,电动自行车一辆;
  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丰 雷
审判员 范晓静
审判员 贾 琼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王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