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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17:39:08 299

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6民终187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曾用名赵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孙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1621民初96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王桂燕
审 判 员 孙 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郜志鹏
书 记 员 李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