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孙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6民终187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曾用名赵某)。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涛,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和被上诉人孙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1)晥1621民初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刘某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8元,减半收取914元,由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赵 亮
审 判 员 王桂燕
审 判 员 孙 曼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郜志鹏
书 记 员 李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