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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17:39:28 324

刘某、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13民终195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俊杰,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怀矿,宿州市砀山县李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武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刘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刘某的原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武某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欠款纠纷,刘某举证“欠条”一份,证明武某欠款17600元的事实,刘某起诉武某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本案案由为“婚约财产纠纷”,并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错误。
原告诉称  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武某返还见面礼、购买物品、借款28000元;2.诉讼费由武某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婚约系发生在特定的婚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刘某并非婚约当事人,不应作为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刘某之子刘枫与武某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也是当事人的自由权利。刘某以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身份向武某主张权利,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退回刘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刘某诉讼请求包含要求武某返还借款,并提供欠条证明,符合上述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以刘某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不是本案适格诉讼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刘某起诉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21)皖1302民初25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凤良龙
审 判 员 曹 志
审 判 员 刘 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潮
书 记 员 尹 赛


附法律依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