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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17:39:56 312

刘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刘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2民申125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丙旺(张某兄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单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鲁02民终6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刘某申请再审称,其与张某自相识就一直同居,虽然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双方均是以结婚为目的共同生活10多个月,并举行了相应的仪式,所谓“彩礼”已经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应当不予返还。刘某已经协助将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货车转让给张某,车钥匙亦已交付给张某,不存在拒不交付的事实。共同生活期间,从事果蔬生意经营收入几乎为零,张某主张对经营收入进行分割,请求返还经营收入的60%没有事实依据。刘某提供的转账记录显示,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刘某向张某支出各项生活开支共计十万多元,承担了共同生活期间大部分生活支出。原审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某提交答辩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于2020年7月1日生效,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送达落款日期为2021年2月25日的应诉通知书,法院受理该案件已经超过再审期限。关于返还车辆和分割共同收入等问题,张某在二审期间已经明确放弃上述诉求,不再主张,仅主张刘某返还2万元彩礼。本案已明确争议焦点为2万元是否应予返还问题,刘某自认2万元是正月初四双方家庭见面聚会时张某母亲给的,符合民间定亲风俗习惯,应认定为彩礼,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彩礼应予返还,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本案二审判决于2020年7月1日生效,刘某于2020年9月2日向我院提出再审申请,未超过上述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期限。
一审法院查明  本案中,刘某在原审庭审调查中认可涉案2万元是春节初四在其户籍地双方家人见面聚会时,张某母亲给付其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这符合民间定亲的风俗习惯,原审认定该2万元为彩礼正确。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应予返还的情形,原审判决刘某返还2万元彩礼并无不当。关于车辆交付、分割共同生活期间经营收入等问题,因张某已明确表示放弃上述请求,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刘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程 超
审判员 陈召坤
审判员 翟连颇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彭 琼
书记员 李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