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邱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10民终6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邱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珊,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邱凯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0)黑1024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邱凯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37条规定,原审法院应当受理本案,如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也应报请省高院指定管辖,不应裁定不予受理。本案因管辖权争议导致迟迟未能进行实体审理,给其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望尽快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邱凯诉王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审理,以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由,于2019年4月17日作出(2019)黑0109民初781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受移送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本案。经审查,原审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于2020年12月20日作出对邱凯的起诉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该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综上,上诉人邱凯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2020)黑1024民初14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吕 毓
审判员 张继凯
审判员 孙媛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凯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