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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17:43:39 321

孙某1、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孙某1、孙某2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281民申2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1。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2。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某1、孙某2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20)冀028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再审申请人孙某1、孙某2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遵化市人民法院2020年5月17日作出的(2020)冀0281民初632号民事判决,并依法驳回被申请人张某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程序错误。1、2019年旧历8月初,申请人孙某2与被申请人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旧历8月初6双方定亲并共同生活至2019年旧历12月23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孙某2共同生活,并且共同在一起经营生意。2、一审法院判决书称2020年4月1日,被申请人张某立案,并对二申请人孙某1、孙某2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该事实错误。(1)事实上,二申请人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给付孙某2的彩礼款,是双方为了建立婚姻关系,而不是与被申请人张卫东与申请人孙某1之间成立婚姻关系。所以申请人孙某1没有任何义务向被申请人返还彩礼款。(2)申请人孙某1与申请人孙某2之间独立生活,并且分户生活,双方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在一起同住,所有一审判决书确认的申请人孙某1、孙某2地址为同一地址,即遵化市贸易城内恒信房地产,一审法院确认地址错误。(3)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对二申请人进行合法传唤及送达法律文书,故使二申请人不能合法享有应诉权利。(4)二申请人得知一审判决书内容时,是在唐山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银行存款冻结时才知道该判决内容,在之前对该判决内容均不知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1、孙某2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张某与孙某1、孙某2的诉讼,系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彩礼的给付人与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及亲属,故原审将孙某2之父孙某1作为被告,并无不当。原审经电话传唤申请人到庭参加应诉,申请人亦未到庭应诉,原审依法缺席审理,符合法律规定。因孙某2当时属于未婚状态,原审将判决书一并邮寄其与之父,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1、孙某2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 判 长 汪艳君
人民陪审员 姚宗生
人民陪审员 闻 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