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万某、张某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0民申11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军,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叶宏,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万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10民终18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诉称 万某申请再审称,(一)取消婚约系男方过错导致,15万元用于婚礼开支、补偿损失,双方就返还款项已达成一致,15万元彩礼已转化为补偿款。(二)申请人不存在胁迫行为,若真的存在胁迫,被申请人完全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2018年10月张某就已收到10万元,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基于交易安全和信赖保护,被申请人收下10万元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张某未提交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某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中,张某之子肖某与万某之女杨某原为恋爱关系,后双方分手,最终并未缔结婚姻,故张某有权请求万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二)本院并未认定申请人存在胁迫行为,而是认为万某的各项主张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张某并未明确承认已与万某就彩礼的返还达成过一致意见,而万某在再审审查中未提交新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万某的再审申请。
落款
审判长 肖俊文
审判员 陈 林
审判员 胡 昱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小旭
书记员陈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