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汪某、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8民终8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郎溪县人民法院(2020)皖1821民初2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汪某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汪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20元,由上诉人汪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汪令璋
审 判 员 赵 萍
审 判 员 朱亚敏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操 尚
书 记 员 丁 环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