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李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6民终16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敢,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李某,被上诉人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勇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未对“三金”等具体情况核实查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民初9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李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5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 判 长 李俊华
审 判 员 何 山
审 判 员 许向朋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党瑞云
书 记 员 刘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