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肖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1、肖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3民终12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庶齐,湖北紫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2。
原审被告:李某。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某1因与被上诉人肖某、原审被告王某2及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20)鄂0304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某1以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王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肖玉玲
审判员 汪 粼
审判员 陈 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