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某与袁某1、袁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邬某与袁某1、袁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二审裁定书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9民终105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兆霞,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驹。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邬某因与被上诉人袁某1、袁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未对邬某要求袁某1交付房屋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判决,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2020)鄂092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邬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51元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鲍 龙
审判员 刘 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肖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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