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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兰×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3-07-09 17:51:03 333

杨×、兰×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兰×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11民终547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山西省吕梁市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滨河街道办七里滩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兰×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1102民初2207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公开询问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杨×上诉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1102民初2207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10001的彩礼已用于日常开支,不具备返还的可能性;2.诉争车辆为被上诉人赠与,已过一年的撤销除斥期限;3.感情破裂并非上诉人之过。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兰×辩称,其与上诉人一起生活不够半年,为了办理结婚证才将车辆过户给上诉人。
原告诉称  兰×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钱以及原告亲属赠与的礼钱共计8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附条件赠予的本田牌小轿车(9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兰×与被告杨×于2015年在网上认识,相处一年多后,于2017年农历8月18日订婚,2017年农历10月16日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后生活在一起。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在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衣服钱10000元、彩礼10001元、金银首饰钱40000元,共计600001元。结婚后,双方亲戚给付认亲钱大约20000元。被告父母给付被告陪嫁钱40000元。被告杨×提交老凤祥银楼质保单一支,尚韵珠宝质量售后服务单一支,证明被告购买租金项链、戒指、手镯、钻戒等共计花费36000元。庭审中,被告陈述其被赶出家门时只穿睡衣,这部分首饰仍在原告家中。原告称没有和被告买过首饰,也没有见被告带过首饰。×××本田牌小型轿车于2017年8月15日购买登记,登记人为原告兰×。购车价格为78800元。2018年5月,原告将车过户到被告杨×名下,车牌号为×××。被告提交2018年2月28日离石区人民医院彩超诊断报告单1支,证明其曾怀孕后流产。原告称怀孕事情其不知道。2019年农历2月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出走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彩礼的金额以及被告需返还原告彩礼的金额。彩礼是按当地习俗,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方给付另一方金钱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确立恋爱关系,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手续,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于法有据。关于彩礼款返还数额,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被告的答辩意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来确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10001元,属于彩礼性质,被告应当予以返还。金银首饰钱40000元,被告证明其购买钻戒等花费36000元,离家出走前未带走放在家中,被告辩称其未见,现双方均未提交证据,故原告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余下款项,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属于应返还的彩礼范畴,故不予支持。×××本田牌小型轿车,属于原告有条件的赠予被告,现原、被告双方未缔结婚姻,故被告应将车辆返还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兰×彩礼款10001元;被告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兰×车牌号为×××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二审期间,杨×当庭提交二手车交易协议、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案涉车辆已于2020年12月5日出售给他人。兰×质证意见为,不认可该协议,该协议系伪造。兰×提交车管所车辆登记信息,拟证明案涉车辆已经过户到杨×哥哥外下。杨×的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不认可,该车辆被兰×砸了之后成了事故车,其卖给了二手市场,不清楚二手市场又卖给了谁。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应当返还被上诉人彩礼款10001元及晋JU515号本田轿车一辆。
  关于彩礼款1000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手续,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的返还10001元彩礼应予支持。
  关于涉案车辆,本案中被上诉人兰×将诉争车辆登记在上诉人杨×名下的行为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与行为,即附加了一个以将来婚姻缔结为内容的条件,在该条件成就之前,该合同没有生效,车辆所有权仍属于兰×所有。因杨×和兰×最终未能领取结婚证即未达成该赠与行为的生效条件,故杨×应当将兰×赠与的车辆返还。鉴于该诉争车辆已经出卖,无原物返还的现实可能,上诉人杨×应就诉争车辆对被上诉人兰×予以折价补偿。本院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中折旧系数规定,考虑该车辆有损坏的情形,酌情认定杨×返还兰×车辆款40000元。
  综上所述,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1102民初2207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兰×彩礼款10001元;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0)1102民初2207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兰×车牌号为×××本田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为“上诉人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兰×车辆款40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兰×告各负担一半。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吕 唤 梅
审判员     李智玲
审判员     雷园园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