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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17:52:30 308

赵某、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06民终1043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拥华,辽宁若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景共,辽宁蓝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和,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与上诉人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东港市人民法院(2020)0681民初512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齐某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某、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55元,减半收取1927.5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1340元、齐某负担58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张峻峰
审判员 关 爽
审判员 王玉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杨
书记员张政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