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段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赵某与段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民终40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某因与上诉人段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倪志强、审判员王玲、审判员郝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上诉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上诉人段某提交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0)内0602民初64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00元,上诉人段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00元,共计4150.00元,均予以退回。
落款
审判长 倪志强
审判员 王 玲
审判员 郝 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齐凯红
书记员 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