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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3-07-09 21:13:11 316

蔡某、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蔡某、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702民初6434


当事人  原告:蔡某。
  被告:燕某。
  原告蔡某与被告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履行义务,配合原告办理甘肃西夏景观雕塑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9日在汶川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双方于2020年8月14日在汶川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原告持有甘肃西夏景观雕塑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某,统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M742PK69H。但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被告并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义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股权过户登记手续,被告均以各种理由迟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某与被告燕某于2020年8月14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2、约定“二人名下的甘肃西夏景观雕塑艺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女方所享有的股权份额归男方所有,由男方自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日起15日内协助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该项约定在股权变更过程中原告为义务人,不具有民事诉讼请求权,原告非本案适格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零八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蔡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蔡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落款


审 判 员 马国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曹 宁
书 记 员 康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