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与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212民初4175号
当事人 原告: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华,大连市旅顺口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某。
原告曹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后财产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曹某撤回起诉处理。
落款
审判员 宋永国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玉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