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付某、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吉0184民初5021号
当事人 原告:付某。
被告:王某。
审理经过 原告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原告付某于202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付某负担。
落款
审判员 孙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施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