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某与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霍某某与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2民初22584号
当事人 原告:霍某某。
被告:岳某某。
审理经过 原告霍某某诉被告岳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明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某某,被告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霍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x号院1号楼1单元1142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贷款偿还以及房屋解押手续;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被告理应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x号院1号楼1单元1142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但被告至今未将房屋过户至原告明下,无奈之下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 被告岳某某辩称,原告要求我履行离婚协议,但是离婚协议的履行不是单方面的,不只是约束我,房屋贷款应该由原告偿还贷款,但是原告有半年没有偿还,导致我征信受影响。原告不当得利20万元,有判决,但是原告没有将该20万给我,这是我至今不履行的原因。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霍某某与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9年10月15日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通州区北苑南路x号1号楼14层1142房产,房产证号:京(2018)通不动产权第x某某(待房产解押10日内男方配合过户至女方名下,房产在女方名下之后,贷款由女方偿还),离婚协议还就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另查,涉案房产目前登记在岳某某名下,霍某某实际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庭审中,霍某某表示其具备偿还清房屋贷款的能力。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中,根据霍某某与岳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所载内容,位于通州区北苑南路x号1号楼14层1142房产理应过户至霍某某名下,现霍某某主张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x号院1号楼14层1142号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并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贷款偿还以及房屋解押手续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岳某某要求霍某某支付20万元的答辩意见,因已有法院生效判决,岳某某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主张,不能以此拒绝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岳某某协助原告霍某某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北苑南路x号1号楼14层1142室过户至原告霍某某名下,被告岳某某协助原告霍某某办理上述房屋偿还贷款以及解除抵押手续,以上均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岳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落款
审 判 员 徐明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勇花
书 记 员 杨梦彤